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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2:3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与其母亲周某某、姜某某在进某某前坊镇高兴村委会马咀胡家附近被害人邓某某经营的鸭鹏内窃取3箱鲜鸭蛋。次日17:4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车与其妻子刘某某、孔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邓某某的鸭鹏,共窃取6箱鲜鸭蛋。经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鸭蛋价值人民币1728元。

作案后,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2月10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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