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雍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现住敦化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雍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吉H*****”的轻型普通货车,沿2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敦化市**镇**村东侧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同方向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徐某某撞倒,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一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3日,经敦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认定:徐某某系交通事故后因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2020年1月31日,经敦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雍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雍某某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二)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书;
(五)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六)视频资料;
(七)破案经过、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雍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报警电话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故对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雍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龙一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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