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陶某甲在重庆市北碚区**镇*****区*栋**-*宿舍内,将其室友彭某某放置在床头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一收二手手机的男子,并将销赃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20年3月31日,陶某甲在其堂哥陶某乙位于重庆市南川区**路***号*楼家中玩耍时,将陶某乙的戴尔牌游匣15PR-2648B型游戏笔记本电脑盗走,后以1750元的价格卖给南川区南大街43号附1号“二手通讯”店,并将销赃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633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陶某甲于2020年4月2日到南川区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重庆市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复印件、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陶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甲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勘验、辨认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219号现场勘查记录、南川公(南城)勘【2020】1号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南川价认【2020】26号、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熠
检察官助理:张蓝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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