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4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江西省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陶某甲在进某某三阳集乡大岭村委会湖头村李公塘与在不远处查看农田有无水的被害人陶某乙因抽水问题发生争吵,被害人陶某乙认为对方不该骂人并走到陶某甲身边理论。为此,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陶某乙左手臂被陶某甲用剪刀打伤。经鉴定,陶某乙损伤程度暂定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陶某甲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丙、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齐亮
助 理:付颖慧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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