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晚20时,被告人陶某某将头戴式照明灯戴在头上,并将非法捕捞设备装上汽车,驱车前往武穴市五里小学坝前的长江水域进行电打鱼。20时10分被告人陶某某到达江边后,肩上背着装有电瓶和逆变器的背包,手持绝缘杆,将缠有电线的绝缘杆通电后放至水中,接通电瓶的电源后通过逆变器产生的高压电将鱼电晕,然后用其自带的伸缩网兜将电晕的鱼捞起来放在手提的白色改装鱼箱内。21时50分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武穴派出所民警将实施电打鱼后准备离开的被告人陶某某现场抓获,并现场查获非法捕捞设备一套(一个装有电瓶、逆变器的背包和伸缩绝缘杆、伸缩网兜以及白色改装鱼箱)及渔获物。武穴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执法人员称重和被告人陶某某现场确认渔货物共计3.065公斤。经武穴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执法人员鉴定被告人陶某某使用捕捞工具属于禁止使用的非法捕捞工具。
被告人陶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移交情况说明;证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2.现场勘验笔录、中心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在长江武穴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吟佳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7171****)。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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