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九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自报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住云南省德宏州*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7月21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 8月18日、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12时30分,被告人陶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到芒市团结大街乐昌加油站附近,准备把毒品装入大货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95992. 8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波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5张。
3、涉案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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