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7〕16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日颍上县公安局五十铺派出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王某丙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颍上县**乡**村**庄与被害人王某丙因土地租金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陶某某将王某丙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丙右眼下睑皮肤裂伤,泪小管断裂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颍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颍上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7.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祝莎莎
代理检察员 胡 飞
2017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mo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颍上县**乡**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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