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醉酒驾驶悬挂电D*****8四轮电动车沿新建区子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华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熊某某驾驶的南昌A****5号“台铃”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熊某某轻微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熊某某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陶某在现场等候。经鉴定,悬挂电D*****8的四轮电动车(电机号19******41)为机动车范畴。经鉴定,被告人陶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3.54mg/100ml。
被告人陶某于2019年11月26日经通知后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管大队投案接受调查。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熊某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陶某赔偿被害人熊某某经济损失3600元,被害人熊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陶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陶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丽娜
附:
1.被告人陶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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