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街**,原湘潭市岳塘区**包子店员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与湘潭市岳塘区**包子店老板唐某某因离职工资结算而生怨,从而想对唐某某进行报复,将其弄死。之后在岳塘区岳塘**内科诊所购买了一瓶医用酒精,在**超市购买一把水果刀,回到其宿舍在二楼梯间拾到一个啤酒瓶,在三楼房间里,将酒精倒入啤酒瓶内制作燃烧瓶,并换好衣服、运动鞋。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将酒精瓶放在双肩包里,水果刀放在裤口袋里,再次来到**包子铺,将双肩包放在餐桌,问正在工作间摘菜的唐某某有没有工资结,遭到唐某某的拒绝后,从背包中拿出装有酒精的啤酒瓶点燃后扔向唐某某,没有砸中落在地上燃烧,接着持水果刀冲进工作间内对唐某某胸部,腹部一顿猛刺,唐某某抱住被告人陈某双臂,水果刀掉地上,被告人陈某从台案上拿起一把菜刀砍在唐某某左肩,旁边电脑店主过来扯开他们,唐某某从店铺内趁机跑出,被告人陈某捡起地上水果刀,随即在后追赶,继续追捅唐某某,想让其流血过多而死,直至看到唐某某倒在步行街前坪,嫌疑人陈某随即用刀割伤自己的脖子企图自杀。被告人陈某随即在现场被出警民警抓获,经审讯,被告人陈某如实交代作案过程及有想弄死受害人唐某某的主观故意。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受害人唐某某所受“左侧胸部多处刀刺伤致胸壁穿通伤并气血胸,左下肺挫裂伤、左胸廊内动脉破裂,心包破裂并心包积血,心脏挫伤;右第3、4、5肋骨折、右侧胸部刀刺伤并少量气胸;腹部刀刺伤,腹腔脏器损失;双上肢多处刀刺伤;创伤性休克”等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2份;6.勘验笔录2份,对案笔录4份;7.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晨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潭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