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57********,黄冈市黄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黄冈市黄州区**镇**村原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家住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7月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决定并案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黄州区**镇**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工程款等方式,非法侵占**镇**村集体资金三笔,共计71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侵占村集体资金10000元
2013年9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承包的鱼池“翻黄”导致鱼池的鱼大量死亡,陈某甲请村组干部帮忙捞鱼期间,对张某甲(时任**村会计)、凡某某(时任**村出纳)讲,产生鱼大量死亡原因系其为处理该村村民入伍耽误及时救治所致。凡某某当即提议由村集体给予陈某甲补偿,张某甲和陈某甲均同意。几天后,凡某某将1万元现金交给陈某甲之妻周某某,并告知周某某此1万元系**村补偿其家的鱼池“翻黄”损失,周某某收下后告知了陈某甲。此1万元钱被陈某甲用于家庭日常支出。2013年12月,经陈某甲、凡某某、张某甲商定,让张某乙(黄冈市黄州**员工,承包**村沟渠挖掘清理工程)在该村领取工程款提供发票报账时虚增1万元,冲销**村补偿给陈某甲的1万元钱。后凡某某让张某乙在提供的工程款发票中虚增1万元,经陈某甲签批后,在**村财务账内将上述1万元冲销。
2.侵占村集体资金11000万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到**镇**村参观学习党建工作,中餐饮酒后陈某甲到黄州办私事,到黄州商城下车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检查为左髌骨骨折。陈某甲住院治疗期间,张某甲和凡某某多次到医院看望,并代表**村送给陈某甲1000元现金。在陈某甲提出其无钱支付住院费后,凡某某于2013年11月2日用村集体资金为陈某甲预交10000元住院费,并告知陈某甲,陈某甲同意。2014年1月,陈某甲和凡某某、张某甲商定后,张某甲让周某某以领取11000元伙食费名义出具领条,经陈某甲签批后,在**村财务账内报销了上述1.1万元。2015年2月,陈某甲和凡某某、张某甲一起商议决定,让张某乙在该村领取工程款提供发票报账时虚增11000元冲销该款,并换出上述白条。尔后,凡某某让张某乙在出具工程款发票时虚增11000元,经陈某甲签批后,在**村财务账内将上述11000元冲销,同时将周某某的白条取出销毁。
陈某甲此次住院费用共计15562.3元,2013年12月10日,陈某甲在黄州区新农合报销住院费7614元。
3.侵占村集体资金50000元
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安排凡某某给其子陈某乙50000元村集体资金用于购车,并让凡某某用此50000元冲减**村欠他的工资款。几天后,凡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到**信用社取钱时,陈某乙提出购车资金不足,要向**村借款50000元。陈某甲未经集体研究,即安排凡某某从**村集体资金中拿100000元给陈某乙。陈某乙收到100000元钱后,出具两张白条交给凡某某(其中一张为领到陈某甲50000元账面工资款的领条,另一张为陈某乙借款5万元现金的借条)。2015年4月,陈某乙将此100000元用于购买小汽车。2017年**镇启动农村“三资清理”工作后,陈某甲担心其子陈某乙以白条方式向**村借款50000元的事情被查出。2017年3月份的一天,陈某甲召集张某甲和凡某某商量处理此事,并决定以范某某(**村老年公寓工程承包人)领工程款的手续换出陈某乙的白条。张某甲于当天按照陈某甲安排,以范某某名义出具领取50000元工程款的领款单,送交陈某甲签批后,并找到村级财经委员和村级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几天后,陈某甲、张某甲、凡某某一起到**财政所将该村财务凭证借出,将上述范某某虚假领款50000元的手续在**村财务账内作报账处理,同时将陈某乙的50000元白条换出并撕毁。随后,在**村“三资清理”中,陈某甲害怕范某某虚假领款手续被发现,提出将上述虚假领款手续换出,在得知须交付**村50000元钱才能取出该虚假领款手续后,陈某甲想到**村村民陈某丙(又名陈某丁)欠其个人50000元长期未还,决定以此50000元弥补其损失。遂在其有能力偿付的情况下,截止案发时止仍拒不交付50000元给**村以取出上述虚假领款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甲主体身份材料、户籍资料,黄冈市中医院住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黄州区新农合医疗住院病人医药费报销资料,**镇**村对公账户银行交易凭证,凡某某、陈某乙个人账户银行交易流水,陈某乙购买的车辆信息,黄州区**镇财政所记账凭证及附件,陈某甲退缴赃款的银行回单,**镇**村内部往来账、集体债权债务登记簿、个人往来余额表、供应商往来余额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凡某某、陈某乙、张某乙、阮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诈骗罪
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某甲虚报出生日期,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46378.9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7年9月,黄州区**镇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为解决村级主职的待遇和后顾之忧,决定为村级主职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时任黄州区**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陈某甲虚报出生日期,将原出生日期1957年**月**日虚报成1951年**月**日,申报户籍登记,办理虚假身份证和户口本,并将虚假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用于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从2012年1月起至2019年6月共领取养老金79496.46元。按陈某甲实际出生日期,经黄州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核算,陈某甲从2012年1月起至2017年1月共骗养老金46378.92元。案发后,陈某甲主动退还骗领的养老金46378.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个人参保证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汇总表、养老金发放明细表、缴纳养老保险金明细表,公民身份证号码顺序登记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户籍调查情况说明,户籍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吴某某、祁某某、柳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过认识深刻,已退缴全部赃款117378.9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资金7.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虚报出生日期,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46378.92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建文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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