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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8********,仡佬族,文盲,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村**组,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08年11月2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潜入连江县**镇**村**村**号被害人钟某某住宅后,欲窃取财物时因被察觉未能得逞。

同年7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潜入连江县**镇**村**村**号被害人郑某某住宅后,欲窃取财物时因发现屋内有人未能得逞。随后,被告人陈某潜入连江县**镇**村**村**号被害人黄某某住宅,在一楼盗得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00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在连江县**镇**村**路**号住处被连江县公安局透堡派出所抓获。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陈某退出赃款1300元归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证清单、提取痕迹登记表;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材料、刑满释放证明、微信交易记录、收据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证言;

4.被害人钟某某、郑某某、黄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部分盗窃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宝东

检察官助理:吴  珊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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