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6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组**社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外捡到两张丝网和一根竹竿,其将其中一张黑色丝网和竹竿绑在一起,架设在黄州区新港北路和黄冈大道交汇处右边的菜地里,防止鸟类啄食其种植的白菜幼苗。2020年4月23日,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分局接报警后,在陈某甲架设捕鸟丝网的地里将挂有四只鸟类死体的丝网拆除。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5月29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黄冈市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四只鸟类死体中三只鸟类系“三有”野生动物乌鸫,一只为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案发现场方位图、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黄冈市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的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顺章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8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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