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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赌博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镇**村**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中下旬,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在平江县**镇**村(轧头铺)一农户家内,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集参赌人员彭某甲、刘某甲、叶某某、余某某、苏某甲、李某某、湛某某、董某某、刘某乙、姜某某、彭某乙、徐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黄某某、苏某乙、刘某丙等人赌博,每把押注在几十元至三四百元不等。被告人陈某甲负责赌场管理,并雇请毛某负责打水、赖某某负责放哨;毛某将打到的水钱交给陈某甲管理、支配。被告人陈某甲每场打到的水钱在一千多元不等。被告人陈某甲还向参与赌博的人员发放每次离场交通油费一二百元不等,支付屋主租金、放哨人员、打水人员工资等。陈某甲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800余元。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湖南省凤凰县政府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甲、刘某甲、叶某某、余某某、苏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图照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法社会管理秩序,伙同他人聚众赌博,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陈某甲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的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池海

代理检察员:余娟娟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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