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浦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镇**村**号,现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 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自己没有口罩出售的情况下,使用其购买来的微信号:Az190212在朋友圈上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了被害人韦某某7500元、被害人张某甲10000元、被害人付妍760元、被害人张某乙600元、被害人蔡某某100元。
破案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退出赃款21300元,公安机关已发还7500元给韦某某、10000元给张某甲、760元给付某、100元给蔡某某、100元给张某乙(其转帐的500元尚冻结在被诈骗微信帐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证言;3.被害人韦某某、张某甲等人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虚假售卖防疫物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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