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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0月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又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l月20日上午 7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将家里房门锁好后,就去**镇市上买东西,到了当天中午11时许,其接到其老婆电话说家里的四个房间房门都被人撬坏,每个房间都被人翻得很零乱,放在家里西边的房间电视柜台上一条约值2000多元的金项链不见了。经指纹比对系统比对,发现案发现场有被告人陈某甲遗留的指纹。

2、2019年12月5日上午,被害人林某某因事到雷州市市区喝喜酒,中午返回到位于**镇**村**号的家里时,发现住宅大门被别人打开,房间里的物品乱七八糟,且发现家里存放的800元左右的人民币及数个大元被盗窃,随即报案。经鉴定,案发现场发现有被告人陈某甲遗留的手印。

3、2020年1月6日上午,被害人蔡某某从外面回到位于**镇**村**号的家中时,发现家中大门敞开,房内的衣柜也被打开,里面的衣服全部被人翻开过,由于其长期居住在湛江,家中没有存放钱财,所以未发现家中有钱财失窃。经鉴定,案发现场发现有被告人陈某甲遗留的手印。

4. 2020年1月8日早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李某某(在逃)到**镇**村程某某的家,其乘程某某没人在家时,利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程某某大门口的锁头撬坏,进入程某某的家里进行盗窃了人民币1400元左右,李某某在外边把风。接着陈某甲又到程某某宅隔离不远处的潘某某家里,乘潘某某没人在家时,利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潘某某大门口的锁头撬开,进入潘某某的家里进行盗窃了人民币1100元左右,李某某在外边把风,盗窃成功后,陈某甲与李某某乘摩托车离开该村;不久后,陈某甲用摩托车搭载李某某又到**镇**村陈某乙的家,乘陈某乙没有人在家时,利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陈某乙大门口的锁头撬坏,进入陈某乙的家里进行盗窃。李某某在外边把风。此时,陈某乙从外面回到家中,发现他家大门的锁头不见,他进入房间时,发现陈某甲在其家房间内,即退出到大门口外,同时将大门关着,并大叫“抓贼、抓贼”。陈某甲即从陈某乙家天井前处爬墙而出逃跑。在逃离现场不多远时被陈某乙及赶来的村民抓获。后民警赶到现场,当场从陈某甲身上缴获人民币1754.8元、港币60元、越南币11元、银圆2枚、手机一部。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能退赃,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证明,释放证明书、归案说明、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袁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程某某、潘某某、林某某、蔡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等;7.现场勘验照片、指认、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侵入他人的住宅进行盗窃钱财,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玖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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