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某某**镇**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场梧州**部签订林木砍伐协议,约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场梧州**部将其位于梧州市万某某**镇**村**组约6亩的速生桉林木发包给被告人陈某甲砍伐,由被告人陈某甲办理采伐许可证。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上述山林进行砍伐。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砍伐的林木总蓄积为1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俊君
检察官助理 龙佳文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梧州市万某某**镇**街**号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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