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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敲诈勒索案)_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7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住广西天等县**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和黄某甲、黄某乙、李某甲(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召集屯里十几名群众,以修路破坏其祖坟墓地风水为由,多次到广西**林业有限公司运输木材的路上设置路障,阻拦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行,并向广西**林业有限公司索要钱财,威胁不给钱就要殴打工作人员及破坏车辆。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以及员工的人身安全,广西**林业有限公司的林业技术管理员许某某被迫交给黄某甲人民币15000元。后黄某甲将敲诈所得的15000元分给陈某乙、陈某甲、黄某乙、李某乙、李某甲等人每人2500元。因害怕罪行败露,陈某乙、陈某甲、黄某乙、李某乙、李某甲等人于2016年初将各自分得的2500元交给时任东平乡政府人大主席农某甲,让农某甲转交给农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黄某甲等人以威胁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言飞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天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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