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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贵州省绥阳县,住重庆市武某区**街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武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武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武某区芙蓉街道**酒店**房间容留陈某乙、陈某丙、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后再次容留陈某乙、夏某某、李某某、陈某丙、丁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同时自己也吸食。2019年8月27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尿液检测,陈某甲、夏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宿登记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夏某某、李某某、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开胜

书记员:张润链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居住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无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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