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17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村**快递门前路边,因逆行停放车辆被巡逻至此的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民警王某某(男,52岁)、辅警胡某某(男,29岁)查获。王某某、胡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人陈某甲出示驾驶证等证件,陈某甲拒不配合。在民警欲将陈某甲带回调查时,被告人陈某甲用拳头击打胡楠楠头部,后被民警控制带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胡某某经济损失3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警察证等)、证人证言(王某某、陈某乙证言)、被害人陈述(胡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甲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陈某甲有如实供述、赔偿损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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