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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住本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早晨,被告人陈某甲(持A2D证)驾驶苏UL****号牌小车从蕲春县向桥乡往漕河镇方向行驶。7时许,该车行驶至下蕲线刘河镇石马村奶牛场路口路段时(行驶速度为:80.1KM/h),与前方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陈某丙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陈某丙当场死亡。经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锦鹏

                               检察官助理:袁超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0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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