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单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681MA********,住所地启东市**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诉讼代表人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65********,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区**路**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住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镇**路**小区**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6月17日告知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自2015年10月在启东市**园**路**号登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戴某某,被告人陈某甲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雇佣工人加工制造玻璃钢制品。2018年起,被告人陈某甲即无力全额支付工人工资,后其通过暂付工人部分工资方式继续经营。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未支付该公司工人2018年剩余部分、2019年1月劳动报酬情况下逃离启东。又通过拒接电话、拒不回启等手段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2019年3月7日,经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仍拒不支付。
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甲拒不支付刘某某、黄某某、韩某某等24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21020.407元,2019年5月后,被告人陈某甲委托张某某、郑某某以打折一次性结清方式,支付其中21人劳动报酬202876元,剩余118144.407元未支付。
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2日向启东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陈某甲采用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陈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礼
检察官助理:王舒婷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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