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19年11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19年10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陈某乙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为了建筑工地爆破作业的需要,在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高氯酸钾、碱式硝酸胍、碱式硝酸铜、二茂铁及制作工具等,在惠安县**镇**路****发展有限公司内制作“破岩气体发生器”共计100余根,于2019年8月至10月间,先后三次雇佣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被告人陈某乙驾驶车辆运载至福建省连江县、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海霞路的工地进行爆破作业。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破岩气体发生器”为电发火型爆炸装置。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0月12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发展有限公司及惠安县**镇**村其住宅附近扣押用来制作“破岩气体发生器”的原材料、配件、工具及成品等。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乙在惠安县**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惠安县**中学旁****蛋糕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物流清单、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何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爆鉴字第1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相关规定,明知“破岩气体发生器”系具有爆炸性的物品而非法制造,用于工地爆破作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乙在未获取资质的前提下,非法运输具有爆炸性的物品用于工地爆破作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俊阳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陈某乙现分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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