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28日,5月5日、12日在扶绥县的“扶绥县**百货店”申请配送卷烟后,用私家车将卷烟运送到龙州县城的“龙州县**百货店”进行销售。2020年5月13日,龙州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龙州县**百货店”内查获35个品种卷烟,共计420条。经鉴别,上述香烟均为真品卷烟,价值为6149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的卷烟,非法经营数额为6149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和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花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栋**室,联系电话为1339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卷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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