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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01974********,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住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到其妻子王某某打工的凤县**镇**村宝鸡**林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围墙外上厕所时,见两只狗在撕扯一只已死亡的林麝死体,其便将狗赶走,回家取了一把水果刀返回林麝死体处,将林麝死体剥皮、掏出内脏、砍掉小腿就地掩埋,将林麝死体躯体装入蛇皮袋内,用摩托车带至**村村民候某某家,以160余元价格卖给候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的指认下,从其掩埋林麝内脏及小腿现场起获动物骨骼等。

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掩埋林麝内脏及小腿现场起获的动物骨骼均为麝科麝属物种,被列入国家1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经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林麝一只,价值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提取的动物骨骼等物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鉴定聘请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候某某、王某某、袁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

6、鉴定结论: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标本鉴定报告书》、凤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剑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公安诉讼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凤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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