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卓某某**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未联系到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用伪造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房屋他项权证书(蒙房他证卓某某第106021******号、蒙房他证卓某某第106021******号),作为抵押向**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贷款30万元,贷款到期后陈某某没有按时还款。2017年1月11日,卓某某房产管理局出具证明,蒙房他证卓某某第106021******号、蒙房他证卓某某第106021******号无登记。陈某某贷款资料中的饲料购销合同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银行贷款30万元,贷款到期后,陈某某没没有按时还款。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贷款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国英
检察官助理:祁点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卓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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