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21982********,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弥勒市**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24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5月24日补查重报。三次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弥勒市**镇**村出售地基、其大嫂在村上当妇女主任等事实,以向被害人出售土地、房屋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共13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288580元,退还被害人714500元,剩余1574080元未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弥勒市**镇**村出售地基、其大嫂在村上当妇女主任可以购买地基的事实,带赵某某到弥勒市**镇**公园顺手指一块空地谎称就是要售卖的土地,随后向被害人赵某某出售土地。此后陈某某以交纳报名费、定金、尾款、办证费等方式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251000元。被赵某某发现后陈某某支付给被害人赵某某150000元本金和30000元利息。

2、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弥勒市**镇**村地基出售、其大嫂在村上当妇女主任、弥勒市市领导位于弥勒市**镇**两套房子出售等事实,并制作虚假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向被害人姜某某、黎某某出售地基和房子,骗取被害人姜某某、黎某某夫妇共计人民币544580元。被发现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还被害人姜某某、黎某某夫妇119500元,剩余425080元未归还。

3、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弥勒市**镇**村地基出售、其姐姐是地山井村妇女主任等事实,以缴纳购买地基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甲、尹某某共计人民币189000元。被发现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还被害人蒋某甲、尹某某95000元,剩余94000元未归还。

4、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弥勒市**镇**村要建美丽家园、其哥哥在弥勒市政府当主任、其大嫂是**村妇女主任等事实,向被害人唐某某、马某甲出售地基,以缴纳土地认购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马某甲夫妇人民币35000元。

5、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其在弥勒市**镇**别墅要装修、其自己是**房地产老板张某某情人、张某某要送**商铺给其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吕某某、蒋某乙夫妇累计人民币125000元。后吕某某、蒋某乙又帮助被害人黄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房子。2019年3月2日、6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买房和上税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30000元。

6、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弥勒市**镇**村土地出售的事实,以缴纳土地认购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00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又虚构弥勒市弥阳镇**小区地皮出售的事实,以缴纳先期购买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7、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其是张某某情人、与**董事长韩某某是好朋友为由,虚构其在弥勒市**镇**有别墅要装修出售以及**车库出售、**集团在**河步行街开发商铺等事实,向被害人谢某某、曹某某出售车库、房子,骗取被害人谢某某、曹某某夫妇共计人民币201000元。

8、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弥勒市**镇**地下车库出售的事实,向被害人李某某出售车库,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0000元。

9、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其哥哥是弥勒市**镇**组的村长、在**组有美丽家园工程等事实,以缴纳地基认购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90000元。后又提供写有被害人杨某某丈夫普某某名字的金额为1200万元的虚假银行存作为杨某某购买的地被政府征占的费用。骗局被发现后,被告人陈某某将退还被害人杨某某90000元。同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虚构**组有美丽家园地基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000元。

10、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其哥哥和大嫂是弥勒市**镇**村的领导、**村有美丽家园地基出售、其是**地产老板张某某情人等事实,向被害人马某乙出售地基,后以缴纳地基认购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80000元。

11、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弥勒市**镇**村美丽家园地基出售、其大哥和嫂子是**村委会领导等事实,向被害人王某乙出售三宗地基,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共计人民币155000元。

12、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其家人是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小组领导、**组有美丽家园工程等事实,向被害人卢某某、颜某某夫妇出售地基,骗取卢某某、颜某某夫妇共计人民币178000元。骗局被发现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还被害人卢某某、颜某某夫妇150000元,剩余28000元未归还。

13、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带被害人陆某某到弥勒市**镇**河公园入口处,看了公园厕所背后的一块空地谎称该地可以分宗出售。之后被害人陆某某邀约廖某甲、廖某乙向陈某某购买土地,并支付陈某某土地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10000元。次日,廖某甲、廖某乙、陆某某发现被骗,向被告人陈某某追讨预付款,后陈某某退还被害人廖某甲、廖某乙、陆某某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

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普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姜某某、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7月9日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6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