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金隅**酒店总**,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2020年2月6日至3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2020年1月24日至2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16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利用任职北京**酒店(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路**号院**号楼)总**的职务之便,通过编制虚假财务记录、提供伪造银行记录等方式,侵占公司钱财,经鉴定共计822054.96元人民币。后民警到**酒店将陈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欣恺
检察官助理:刘冰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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