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3********,群众,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籍地五莲县**街道**村**号,现住五莲县**街道**村**号。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任高泽**村出纳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五莲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莲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7日,五莲县高泽**村收到工业园道路占地补偿款591522.64元:该资金包含赔付某某路复核户土地及附着物款163192.1元,其中何某某和陈某甲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153489.1元,于2018年5月30日第11号记账凭证从本村财务账上列支,但未付给何某某和陈某甲。
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五莲县高泽**村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通过重复报账的方式,于2018年3月11日在该村赔付土地补偿款中重复列支何某某和陈某甲的辽宁路补漏补偿款153489.1元,于2018年7月30日第15号记账凭证从本村财务账上列支后支付给以上两村民。被告人陈某某将第一次列支的153489.1元占为己有。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主动退赃15348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衍波
检察官助理:赵丽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五莲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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