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4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储某甲一,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储某甲一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储某甲一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保险诈骗
被告人陈某甲为浙E88****宝马汽车的被保险人、受益人,2015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为骗取车辆保险金,经某某被告人程某某、储某甲一、何某某坤(另案处理,下同)商量作案分工并提前物色好作案现场。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储某甲一伙同何某某坤一同分乘两辆汽车赶往现场,由被告人程某某故意将陈某甲所有的浙E88****宝马轿车开到安吉县天子湖镇南北湖村一处鱼塘中,何某某坤前往接应,伪造了单方交通事故。后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指示,被告人程某某、储某甲一在保险公司调查过程中刻意隐瞒事实,向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作虚假陈述,致使保险公司向某某某甲支付车辆事故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8.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经将全部赃款退还至该公司。
二、诈骗
1、2017年3月6日,被害人夏某某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2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要求夏某某在40000元的借据上签字,并约定利息每10天1000元利息,陈某甲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害人夏某某实际本金12800元。后夏某某无力偿还,陈某甲以40000元的借据将夏某某起诉至安吉县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决陈某甲胜诉后,夏某某的家人向法院履行案款38000元。该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陈某甲骗取数额为25200元。
2、2017年4月,被害人童某某(秦某某担保)通过王某甲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10000元,实际到手9300元,被要求在20000元的借据上签字,并约定利息每10天1000元利息,王某甲支付给被害人童某某、秦某某实际本金9300元。后陈某甲以该笔2万元的借据将童某某、秦某某等人起诉至安吉县人民法院,秦某某支付给陈某甲16000元某某,陈某甲申请撤诉。该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陈某甲骗取数额为6700元。
3、2017年4月9日,被害人陈某乙杰通过王某甲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5000元,王某甲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害人陈某乙杰实际本金3000元,陈某乙杰被要求在1万元的借据上签字,并约定利息每10天500元利息。后陈某乙杰无力偿还本金后,陈某甲以该笔1万元的借据将陈某乙杰起诉至安吉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陈某甲胜诉,陈某乙杰向某某某甲支付执行款6500元。该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陈某甲骗取数额为3500元。
4、2017年5月2日,被害人郎某某通过王某甲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3000元,王某甲支付给郎某某实际本金2000元,郎某某被要求在1万元的借据上签字,并约定利息每10天500元利息,后郎某某无力偿还本金后,陈某甲以该笔1万元的借据将郎某某起诉至安吉县人民法院,后郎某某支付给陈某甲3000元,陈某甲撤诉。该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陈某甲骗取数额为1000元。案发后,陈某甲退赔郎某某损失15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实施诈骗犯罪4笔,犯罪数额合计为3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车辆保单信息、民事起诉状、判决书等;
2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储某甲一的某某与辩解;
3被害人夏某某、童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储某甲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储某甲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结伙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储某甲一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乙功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联系电话18257****97)、被告人储某甲一(联系电话152*******)现取保在家;
2、《认某某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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