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南溪县,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7日退回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南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多次在南川区内体育馆永辉超市、南大街永辉超市、锦辉雅居东苑“风之彩”超市、时代商都“风之彩”超市内盗窃物品:
1.2019年7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川区体育馆永辉超市内盗窃2把菜刀后藏在胸前衣服内带出超市,行至超市电梯处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察觉,随后陈某某往南川区二环路方向逃离,在逃跑过程中将所盗2把菜刀扔至地上。
2.2019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川区南大街永辉超市内盗窃2包牛肉干。
3.2019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川区体育馆永辉超市内盗窃一件黑色T恤短袖,行至超市通道厕所处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抓住,双方经自行协商,陈某某赔偿超市60元后离开。
4.2019年10月14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川区南大街永辉超市内盗窃一瓶洗发水后离开,后以30元的价格销赃。
5.2019年10月1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川区南大街永辉超市内盗窃2包牛肉干、2瓶茅台迎宾酒,在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双方经自行协商,陈某某赔偿超市300元后离开。
6.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川区体育馆永辉超市内盗窃2包开心果供自己食用。
7.2019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川区锦辉雅居东苑“风之彩”超市内盗窃2包牛肉干、2瓶洗发水,后以50元的价格将2瓶洗发水销赃,所盗牛肉干供自己食用。
8.2019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川区体育馆永辉超市内盗窃2包牛肉干供自己食用。
9.2019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川区锦辉雅居东苑“风之彩”超市内盗窃2瓶洗发水,后以50元的价格销赃。
10.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川区体育馆永辉超市内盗窃1块腊肉,因被超市工作人员察觉遂将腊肉放在超市内,自行离开。
11.2019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川区时代商都“风之彩”超市内,盗窃2包坚果、1瓶花椒油、1瓶芝麻油,在准备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陈某某遂将所盗物品放在超市水果摊上后离开。
12.2019年11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川区锦辉雅居东苑“风之彩”超市内盗窃3包坚果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随后被到场的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永辉超市防损店内事件报告表复印件、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胡某某、彭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辨认笔录、南川公(刑)勘[2019]1454号、1453号、1452号、1451号现场勘查记录;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熠
检察官助理:张蓝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电话号码1832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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