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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聋哑人,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戴勤杰、被害人隆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198号附近,见被害人隆某某停靠在此的渝G6****小车未关车窗,遂趁无人之机,将车内一条金项链(重65.5克)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1484元。

2.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小郡肝串串香”店,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店中,盗走被害人祁某某放于店内的一部金色vivo X9手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95元。

3.2019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到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邮政银行附近的人行道,在被害人殷某某停放在此的渝G7****面包车中,盗走一部金色vivoX6L手机和800元现金。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9元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已将被害人殷某某被盗的手机予以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丰都县**中心丰都*[2019]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纯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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