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3********,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8月24日被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7月被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5日被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车牌号为鄂J7****)至罗田县**镇***村**组汪某甲家,使用液压钳剪断厨房的窗户防盗网,进入家中窃得白色的项圈、手镯、戒指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汪某乙、汪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6.录像光盘;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金洲
检察官助理:方金炯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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