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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闲逛至蕲春县漕河镇老车站对面一巷子内,见路边停放有一辆三轮摩托车,遂将该摩托车发动骑至蕲春县青石镇步行街停放,几天后以1700元的价格将该车售卖给摩托车修理店。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6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万清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住址:蕲春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62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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