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阳春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刑事拘留,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9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街**街**号熊某某经营的**超市,先后25次盗得该超市内方便面、饮料等物品。同年6月30日0时许,陈某某被熊某某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账单截图、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资料等;
2.被害人陈述: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陈某某的供述;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 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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