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小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八次至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539号21世纪太阳城购物中心盒马鲜生超市,窃得食品、饮料等商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麦片、奶粉等商品;
2.2019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超市商品;
3.2019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超市商品;
4.2019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坚果礼盒、橄榄油等商品;
5.2019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超市商品;
6.2019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啤酒、砂糖橘等商品;
7.2019年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巧克力、汤圆等商品;
8.2019年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超市商品。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安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孔令秋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851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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