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大道“**头”后巷废弃活动板房)。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1月26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平口螺丝刀、手电筒、雨伞从其暂住的汉中市汉台区**大道南段“**头”后巷一废弃活动板房出发,骑共享单车沿街寻找作案目标,趁四周无人之际用手电筒查看路口两边停放的汽车,在确定车内放有财物后便使用随身携带的平口螺丝刀插入驾驶位后方车窗玻璃塑胶封皮内将玻璃撬碎,从撬碎车窗处翻入车内盗窃财物。陈某某使用上述方法作案13起,总金额人民币6045元,美元2元,欧元5元。

1、2020年9月23日凌晨陈某某在汉台区**南苑西侧路口撬碎卢某某别克昂科威(陕F****8)主驾驶后车窗玻璃,陈某某未在车内盗窃到财物。

2、2020年9月23日凌晨陈某某窜至**南苑小区西侧路口,盗窃徐某某的丰田越野车(陕F****W)车内卫莱仕净水器一台及一包硬中华香烟。

3、2020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窜至**街**西苑小区附近,盗窃赖某某停放的别克商务车(陕F****H)后备箱内两瓶“茅台”白酒及驾驶位手扶箱内900元现金。

4、2020年10月12日23时左右陈某某窜至**路与**路十字,盗窃路北中国银行门口人行道上陈某甲东风日产越野车(陕F****8)内230元现金及一条硬中华香烟。

5、2020年10月13日凌晨0时许陈某某窜至**街与**路交汇处(**南苑西侧),盗窃卢某某别克昂科威(陕F****8)车内9包软中华香烟。

6、2020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窜至**街西段飞机场路口,盗窃郑某某哈佛H6越野车(陕A****P)内黑色手包一个,人民币1000元,美元2元,欧元5元;盗窃周某某东南牌DXT型SUV越野车(陕F****J)内红酒两瓶;盗窃马某某日产途乐SUV越野车(陕F****X)内黑色皮质双肩包一个,南京雨花石香烟五包、“华盛名酒”白酒半瓶。

7、2020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窜至**街西段飞机场路口,砸破周某甲南牌DXT型SUV越野车(陕F****8)、豆某某日产奇骏SUV越野车(陕F****0)、陈某乙长安逸动轿车(陕F****X)、刘某某北汽绅宝25牌SUV越野车(陕F****8)、张某某长安牌SUV越野车(陕F****9)车车玻璃,未盗窃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可酌定从重处罚;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川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