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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商议并准备作案工具后,三人分别驾驶两部摩托车到连江县**镇**村生蚝育苗场附近,盗得被害人李某某饲养的鸭子13只、鸡5只。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驾车经过**镇**村二桥大道路口时,被告人陈某某被群众截获,车上鸭子7只、鸡1只被查获,后移交公安机关。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家禽价值为人民币4332元。案发后,上述被扣押的家禽已发还被害人。

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扣押、发还物证清单、照片;

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4证人欧某某、李某甲证言;

5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秘密手段盗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宝东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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