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柞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73********,汉族,小学肄业,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镇**村**组,农民。无前科。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柞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柞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被害人辛某某偷砍被告人陈某某林山上的林木时被被告人发现,被告人将被害人追上后二人发生争执和推搡,后被村民南某某阻挡,故而被告人对被害人心怀怨愤。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辛某某等人均到同村村民闫某某家帮忙锯柴,干活结束后又一同饮酒吃饭,饭后被害人先行离开闫某某家,被告人紧随其后,在被害人辛某某家路口将被害人赶上,被告人再次因被害人偷砍其林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对辛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辛某某受伤。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2.证人南某某、闫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殴打他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柞水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温江涛
检察官助理:余倩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柞水县**镇**村**组其家中,联系电话:1872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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