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应县**镇**村**号,现暂住应县**街**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应县**村找到被害人韩某某索要欠款,等候约三四小时后未果。中午时分,被告人陈某某遂要求韩某某驾车将其送到应县某站对面空地乘车,之后再次向韩某某索要欠款,双方一言不合发生冲突,被告人陈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手工剪刀,将韩某某的胳膊、腹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韩某某的损失,取得了韩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明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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