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49********,汉族,文盲,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罗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2时,被告人陈某甲在罗田县**镇**村“**”处自家责任田里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杂草,后山风助燃将火种吹至山间,引发山林火灾。经勘查,该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80亩。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案中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森林火灾调查报告;5.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规,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80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若刚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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