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理发师,家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1月1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下旬,黄冈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学生张某某(已判刑)得知可以用租赁的汽车抵押贷款来“赚钱”,便萌生此方法“赚钱”的念头。同年12月,张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同伙刘某某、吴某某等征信有不良记录的六人从武穴来黄州,先在黄冈市、黄石市等地租车公司租赁小汽车,然后采取从网上购买伪造租赁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的方式,将车辆抵押给他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钱财。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作案一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2日、14日,张某某事先电话联系黄州**公司**徐某甲,然后带被告人陈某某前往赤壁大道该公司店面。在该车行,两人先后租赁车牌为鄂J1*******越野车和一辆车牌粤B1****凯迪拉克越野车各一辆,张某某每辆车支付9000元租赁费和押金5000元,共计付款28000元。之后张联系黄冈开发区学生街A+电竞酒店**徐某乙,对其慌称两台车均为陈某某所有,并提供从网上购买的虚假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将两辆汽车予以抵押,向徐某乙借得款项12万元。上述所骗来12万元赃款中,陈某某分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车合同,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借款合同,转款记录,被告人身份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徐某甲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陈述;4.同案人张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隐瞒真相,伪造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采取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 征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60页,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光碟壹片。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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