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渝A9****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农贸市场出发,沿重庆市南川区省道532线往大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532线34KM+200M位置时,与停在路边的渝GE****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被撞车辆又将旁边停放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倒,致三车、居民院坝围墙和路边庄稼受损。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受损车辆;

2.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符某某、唐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渝公鉴(乙醇)[2020]30876号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饮酒地点辨认笔录、肇事车辆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勇

检察官助理:夏文永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