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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益阳市资阳区人民路由冷库路口往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人民路金华湖路交叉口时,碰撞到前方由被害人諶某某驾驶停在路口等红绿灯的小型客车,致两车受损,陈某某受伤。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5mg/100ml。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交警部门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諶某某损失,取得諶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胜赢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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