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诉刑诉〔2018〕2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912******,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城关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CQ****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滨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锦龙大桥东侧辅道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素敏
代检察员:王 宁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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