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82********,汉族,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信阳市*****学院**老师。户籍所在地:信阳市浉河区**路**号,现住址:信阳市****学院****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S****2小型轿车沿信阳市高新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口西侧时,与杨某某驾驶的豫S****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洁
秦卫华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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