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95********,汉族,群众,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住**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03月02日07时许,在安平县和平街与沿湖路口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冀T*****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范某某驾驶的冀T*****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无责任。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勘验检查笔录6.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新宽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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