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9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镇**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打击走私支队侦查终结,由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安排从横琴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同年9月3日在美狮美高梅娱乐场被澳门警方查获,因犯非法再入境罪被澳门法院判处徒刑8个月,刑满释放后,于2020年5月3日被遣返回珠海。
另查明,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安排从珠海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同年1月12日在氹仔银河娱乐场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1月15日被遣返回珠海,当天被珠海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19年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安排从珠海横琴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同年2月13日被澳门警方在永利娱乐场门外查获,同年2月14日因犯非法再入境罪被澳门法院判处徒刑4个月,缓刑2年。同年2月16日被遣返回珠海,当天被珠海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审查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澳门警方遣返单等书证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边境前往澳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雁
2021年1月20日
附:1.案卷材料3册。
2.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807957****。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