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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及同行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在邦达边防巡逻道被抓获,其当场承认了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出境进入缅甸后折返中国。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曾于2019年6月3日因非法出境到缅甸被瑞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丝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陆张。

4、认罪认罚具决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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