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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有变造身份证件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某系朋友关系,因唐河大桥收费站费占用张某某所在的保定市北城区**村的地,收费站给予本村村民免收过桥费的政策。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缴纳唐河大桥收费站费用,便将张某某的驾驶证(证件号:1324391973********)上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变造了一本驾驶证,后一直使用,于2018年6月13日被河北省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处,该变造的假驾驶证依法被收缴,陈某某的驾驶证由准驾车型为B2降为准驾车型为C1M,并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4千元的行政处罚。为了能继续开大车跑运输,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8月份左右,又从网上花300元人民币办理了一本假的A2驾驶证。后其多次使用假驾驶证逃避缴纳唐河大桥收费站费用。2019年1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车牌号为冀FP****的解放牌货车到衡水送货时,被衡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伪造的驾驶证;

2书证:辨认笔录、移交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张某某驾驶员信息查询、张某某驾驶证照片、行政处理卷宗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陈某某供述及辩解;

5录像资料:执法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缴纳过桥费,变造、伪造他人驾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玉华

代理检察员:赵保树

                                 2020101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024****;

2侦查卷检察卷各1册;

3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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