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80********,汉族,初中肄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四平运输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石柱县**镇**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渝GG****重型半挂牵引车/渝G****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从重庆市云阳县红狮镇往石柱县方向行驶。23时43分许,该车行至G42沪蓉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436KM+297M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由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渝F2****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该车碰撞道路右侧护栏后侧翻,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受伤、同车被害人漆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及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第二支队五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漆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双侧胸部多根肋骨骨折伴双侧创伤性血胸(不排除心肺及大血管损伤)、右肱骨骨折等复合型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杨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陈某某已赔偿公路路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检察官助理:向小红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重庆市石柱县**镇**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832529****。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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